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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上高速公路遇事故死亡,高速运管单位要担责么?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张远华 吴辉 潘庆芳 编辑:李海波 2018-09-05 16: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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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今年发生在湖北武(汉)英(山)高速公路上的一起案件值得关注。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受害人刘某某进入武英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案,作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黄黄高速公路管理处(简称黄黄管理处)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月24日夜间,新洲区村民刘某某从汪集收费站出口进入武英高速公路,21时10分左右,遭到一辆小汽车碰撞,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母亲胡某某将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黄黄管理处三方告上法庭。原告主张,保险公司承担36万多元的赔偿责任(按40%的责任比例),黄黄管理处因没有阻止死者上高速公路承担近38万元的赔偿责任,肇事司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过调查审理,法院一审判定,黄黄管理处无过错,对受害人刘某某交通事故致死案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由肇事司机与原告共同承担。

  法院判定的依据有三点:

  一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无阻止行人上高速公路的法定职责。

  二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已经尽到警示的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黄黄管理处在汪集收费站出口设立护栏及道闸栏杆,在入口处设立了大型立柱式警示标牌,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

  三是受害人违法行为在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遵守法律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受害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受到伤害,黄黄管理处不存在过错。

  一条生命的逝去,在给家庭带来巨大悲痛的同时,也警醒社会和每一个人。高速公路点多线长,周边村镇众多,沿线村民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维护高速公路安全任重而道远。黄黄管理处将大力推进“七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让沿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尽可能在源头上防止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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