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免费清障救援”被写入浙江省地方性法规。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公路条例》,这部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对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拖曳、牵引费用的事项,应当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5月19日 《信息时报》)
“高速公路免费清障救援”被写入浙江省地方性法规,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可以说带了一个好头,接下来期待更多地方跟进。
汽车在高速公路抛锚了,出事故了,其救援的费用车主承担似乎没有问题的,你自己的汽车出了问题,你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出钱寻求救援不是天经地义的吗?道理是这个道理,不过看事情需要多几个角度。固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汽车抛锚或者是交通事故,和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是没有丝毫关系的,不是高速公路经营者造成的。可是,更需要看到的是正是因为服务的缺位,而导致了不少尴尬现象的出现,危害了车主的利益。
众所周知,“高速救援”是收费的。而随着唯利是图心态的越来越严重,“高速救援”成为了一本万利,甚至是魅影重重的生意。有的车主汽车抛锚了,发生事故了,找个“收费救援”的服务公司,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
随着高额救援费用被社会关注,很多地方都实施了“明码标价”。似乎“明码标价”是公平的,而实际上这种公平也是“表面上的公平”,在高速公路这个特殊的地方,“明码标价”不过是“待宰羔羊”的无奈,表面上看能够“明码标价”,能够“讨价还价”,而实际上车主根本就没有选择权。而且,因为价格高谈不拢的问题,还导致了事故车辆拖拽的延迟,影响了高速公路的畅通,甚至还会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
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看,浙江立法“高速免费救援”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理应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理应确保高速公路的更加安全和畅通。因此,“高速免费救援”应该成为高速公路的公益服务标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