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晚21:50许,宁夏高速交警四大队民警在巡逻途中发现一起两车追尾事故。经了解,王某驾驶宁A大型普通客车(无乘客)沿京藏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追尾前方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大客车受损,幸运的是无人员受伤。
在处理事故时,交警忽然闻到大客车驾驶人王某身上有酒味,经呼气检测,测得221mg/100ml的数据,涉嫌醉酒驾驶。随后交警依法带王某前往医院抽取血样并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212.76mg/100ml,严重超出醉驾标准。
据王某交代,他原本要到中卫市执行第二天的旅游包车任务,经过吴忠市时,几个朋友约着一起吃饭,其间他们喝了酒。知道酒后不能开车的他,原本打算找人帮忙把车开到中卫,但没有联系到其他驾驶人,便抱着侥幸心理自己开车上了高速。
目前,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并被警方立案侦查。
同时,王某因实施“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其驾驶证已被吊销,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普 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对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编辑:陈珏